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4620号“HY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STAR G1674620

阅读:93424 2023-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YSTAR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620号“HY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106号“Hystar及图”商标、第22284418号“Hystar及图”商…

  申请人:HYSTAR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620号“HY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106号“Hystar及图”商标、第22284418号“Hystar及图”商标、第20744574A号“HSTAR”商标、第22113838号“Hypstar”商标、第13940566号“HDSTAR”商标、第12211154号“Hostar及图”商标、第19276694号“HEYSTAR及图”商标、第22231263号“HYST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部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而密切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HYSTAR”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Hystar”、引证商标三“HSTAR”、引证商标四“Hypstar”、引证商标五“HDSTAR”、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Hostar”、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HEYSTAR”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HYSTAR”与引证商标八“HYSTER”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氢燃料基础设施和系统的施工服务、运载工具站服务(加油和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建筑用起重机出租、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4620号“HY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STAR G16746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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