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三弦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6003号“SAMHYUN STRINGS 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2453号“35°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