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名味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3127号“蟹蟹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60326号“蟹蟹李”商标、第40764092号“鲜生蟹蟹礼”商标、第33572464号“蟹蟹礼大闸蟹”商标、第57327250号“乂蟹蟹礼”商标、第6397887号“蟹谢礼;CRAB THANK YOU”商标、第5567422号“莱州梭子蟹;LAIZHOU SWIMMING CRAB”商标、第10863217号“安丰红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龙虾(活的);活鱼;甲壳动物(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活螃蟹”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