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日月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9524号“日月洲RIYUE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5317号“明州府MING ZHOU PALACE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8992号“明州府及图”商标、第29065014号“明州生活”商标、第47461496号“明州老灶”商标、第60628315号“明州”商标、第61955689号“明州府”商标、第63429132号“明州”商标、第64242495号“明州府”商标、第64960995号“明州小馆”商标、第64243789号“明州宴”商标、第57901064号“明州府”商标近并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