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lter Lindner Marken- und Grundstücks-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536号“NATUCOLLAGEN 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7663号“NATUTECH”商标、第9848343号“仟然堂 NATUSHOP”商标、第44241712号“NATU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文字、读音呼叫、商标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不相似,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