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司雷雅普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尔利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业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对第39883824号“Three-u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Threeup”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共90多个,其商标注册明显超出实际实际使用需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Threeup”商标一直在有序的经营使用中,且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信原则,该抢注行为具有主观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2、企业简介、宣传材料;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身具有较高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为了自己的真实使用,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已达到知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于本案未提交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搅拌机、洗碗机、洗衣机、工业机器人、厨房用电动机器、清洁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电动榨果汁机、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12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ABITELAX”、“吉井电气(株)”、“APIX INTL”、“NOUVEL”、“MACAIIROOS”、“MASPRO”、“SIROCA”、“TEKNOS SENJU”、“三越”、“科西逸尔”、“keheal”、“STYLIES及图”等与国内外公司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后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我局在关于第41467884号“MACAIIROOS”商标、第39523546号“ABITELAX”商标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认定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申请人自制,且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搅拌机等商品,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搅拌机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农业机械、搅拌机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12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ABITELAX”、“吉井电气(株)”、“APIX INTL”、“NOUVEL”、“MACAIIROOS”、“MASPRO”、“SIROCA”、“TEKNOS SENJU”、“三越”、“科西逸尔”、“keheal”、“STYLIES及图”等与国内外公司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后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我局在关于第41467884号“MACAIIROOS”商标、第39523546号“ABITELAX”商标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认定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本案答辩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说明,其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农业机械、搅拌机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规制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