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黄鸿展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鸿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7179351号“爱慕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慕先生”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燕麦;植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76341号“爱慕家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圣诞树;谷(谷类);动物栖息用干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爱慕”文字,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79351号“爱慕先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