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崇心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1256号“崇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5360号“崇芯 coisin”商标、第53792737号“崇芯”商标、第37502029号“崇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电缆接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分线盒(电);电缆接头”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线盒(电);电缆接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