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22731号“丝网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丝网通 67622731

阅读:160103 2023-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平县百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2731号“丝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一个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

  申请人:安平县百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2731号“丝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一个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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