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限电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2057号“HIT-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2453号“HIT-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的“靴,帽,袜,腰带”商品项目,因此申请商标与第54636327号“HIT-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第61177357号“HIT-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的“靴,帽,袜,腰带”商品项目,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