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6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15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图片、荣誉证书、宣传册、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保险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22186270号第36类图形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该注册商标在“1.保险承保;2.保险咨询;3.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艺术品估价;2.不动产管理;3.海关金融经纪服务;4.担保;5.募集慈善基金;6.典当;7.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百度搜索“和泰人寿”页面、联网备案信息页面、官网页面;
2、被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所获荣誉、会员证书;
3、媒体报道、邀请函、活动现场照片、设计合同、设计制作明细、设计费用结算单、发票、宣传折页、日历、名片、手提袋、工作证、办公场所等照片、被申请人百度信誉认证相关页面及协议、发票、企业公众号页面、小程序页面;
4、标志设计服务合同、视觉识别系统、作品登记证书;
5、保险合同、发票;
6、保全业务批单、保单贷款官微操作截图;
7、合作协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发票、新品发布会信息、媒体报道、发布会现场视频、产品介绍、深圳电视台《1919创财经》栏目对被申请人保险产品的报道视频;
8、审计报告;
9、宣传册;
10、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分公司执照;
11、百度信誉认证服务订购协议及发票、植树节活动合作协议及发票、标志设计服务合同、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作品创作说明书、被申请人官网页面、联网备案信息、微信公众号截图、微信小程序截图;
12、复审商标注册证;
1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会员证书;
14、办公区域、办公用品、宣传折页、产品页、台历、宣传海报、宣传册、礼品包装盒等照片;
15、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及视频;
16、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相关页面;
17、审计报告;
18、保险合同、保单、投保书、投保单、合作协议、产品截图、费用报销单、基本手续费清单、发票、信托合同、受托合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单贷款官微操作截图、保全业务批单;
19、日历、信笺、信封照片。
上述证据1—8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u盘),证据9—19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光盘)。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证据系自制等诸多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12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被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即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双方对撤销该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信托”服务上的注册无异议,故本案复审服务范围为“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3、7、15、18中,部分媒体报道、活动现场照片、合作协议、发票、费用清单、发布会现场照片、报道视频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其余证据存在无形成时间、未体现复审商标、未体现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系自制、保险合同与发票不对应等问题,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金融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