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奇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1922号“柏草宝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产品的原材料进行直接描述,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相关消费者能够对商品的原材料进行分辨,不会产生误认,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柏草宝华”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