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54136号“粤读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读通 68754136

阅读:76796 2023-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4136号“粤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4136号“粤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其显著特征也在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巩固和提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粤读通”小程序截图、媒体报道网址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粤读通”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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