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思吕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6145号“头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申请商标即“重视头发头皮养护的年轻一族”,代表申请人对年轻人头发头皮养护的关注,代表申请人吸引年轻群体的愿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 项等规定。申请人在先在第35类上已获准注册,且类似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专利证书、产品备案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头一族”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