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3496号“好熨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7575号“好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熨道”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