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靡俄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2572号“YUMMY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删除指定商品“奶替代品”,因此,第17267152号“EARTH CONCEP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93207号“EARTH CONCEP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371728号“EARTH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将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8580857号“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376953号“YUMMY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第28618076号“亚美滋YUMMY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97434号“亚美滋YUMMY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裁定书、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删除指定商品“奶替代品”,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复审的肉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不再加以引用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