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小苗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8085号“J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69778号“JASSGO”商标、第3723825号“JA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