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4036号《关于第37286413号“有巢 青春有梦 生活有巢Yout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4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5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97146号“YOU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711771号“有巢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63532号“有巢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全部项目上不予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8467号“有思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31926391号“有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4980724号“有巢部落”商标、第16958655号“有巢氏及图”商标、第20278548号“有巢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五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八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档案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八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