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购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9361号“购乐Goulo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8257号“购而乐”商标、第25484250号“购乐乐”商标、第8973813号“乐购”商标、第10149114号“乐购天地”商标、第5386028号“乐购 HYMALL”商标、第27071356号“购乐儿”商标、第61958271号“购乐宝”商标、第10227271号“乐购帮您作出健康选择”商标、第3665519号“乐购生活购物中心 HYMALL”商标、第6540225号“乐购 EXPRESS”商标、第3982000号“乐购”商标、第12235431号“E乐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