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12510号“飞碟汽车金牛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碟汽车金牛座 51312510

阅读:116552 2023-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爱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1312510号“飞碟汽车金牛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08506号“金牛座”商标(以…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日照爱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1312510号“飞碟汽车金牛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08506号“金牛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在熟知申请人及“金牛座”品牌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和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排名信息及所获荣誉材料;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宣传报道;申请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产品参加车展的宣传报道;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在先案例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销商网点照片、产品参会合同、展会照片、宣传合同及发票、媒体传播数据统计、飞碟网页搜索图片、飞碟获奖品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洒水车、大客车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中文“飞碟汽车金牛座”构成,与引证商标“金牛座”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大客车、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机动车辆、汽车车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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