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摔角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7886号《关于第28245986号“Niki Be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系一家经营戏剧风格摔角表演的体育娱乐公司,尼基•贝拉 (Nikki Bella) 系前述表演赛事的职业运动员。申请人在本案诉讼阶段提交的授权证据可以证明其有权依据尼基•贝拉(Nikki Bella)的姓名权就本案争议商标提出相应主张。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媒体报道等证据亦可以证明尼基•贝拉(Nikki Bella) 在中国境内已具有一 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标志与尼基• 贝拉的外文姓名 NikkiBella高度近似,且该词汇组合并非常用的外文词组或人名,而被申请人亦未就其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权以牟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考虑到尼基•贝拉(NikkiBella) 所参与前述赛事的表演娱乐性质,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与尼基•贝拉(Nikki Bella)之间产生联系,由此不仅会误导相关公众,亦构成了对尼基 •贝拉(Nikki Bella)姓名权的侵犯。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20年4月7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姓名权的情形。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