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钟航宇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8424号《关于第19685010号“jinzhonghangy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6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36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产法院(2021)京73行初26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85878号“Ferrari WORL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49112号“Ferra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区分表中属于相同群组,且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拼音“jinzhonghangyu”及图形构成,跃马图形所占面积较大,在标志中较为醒目,系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由马图形及英文字母“Ferrari WORLD”构成,马图形系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二包含马图形及英文字母“Ferrari”,底部为字体较小的字母和数字,马图形系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比,二者马图形均为侧身向上腾跃,马首微扬且鬃毛飞舞向上的形象,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似,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无需再行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四、申请人撤回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诉主张。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的半马图形与申请人的跃马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该标识的商标权归属及申请人将之作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规定。
四、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