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51970号“不二家 COUNTRYMA'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二家 COUNTRYMA'AM及图 66851970

阅读:120616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1970号“不二家 COUNTRYMA'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创意,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936号“不…

  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1970号“不二家 COUNTRYMA'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创意,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936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第254316号“不二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本应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86345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二家”商标使用情况;产品检验报告;企业荣誉;广告宣传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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