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24929号“床单社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床单社会 68224929

阅读:109286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诗特社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4929号“床单社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词汇,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已有其他…

  申请人:诗特社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4929号“床单社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词汇,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513103号“The Sheet Society”商标申请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时,也并未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床单”、“社会”两词汇的解释;2、知产力刊登的《孔祥俊: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与“碰瓷式维权”》文章;3、其他商标资料;4、申请人在先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床单社会”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8224929号“床单社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床单社会 682249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7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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