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雅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1989号“daiya delicious dairy-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09939号“傣丫DAIYA”商标、第1203919号“DALIYA”商标、第10314477号“DAIYAN.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分别公告于第1841期、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alya”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DAI YA”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