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1040号“华石建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19132号“华石CRYS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7087号“华石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撤回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树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食用色素;印刷膏(油墨);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