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45341号“MENGSHUIYAN TEA 梦水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NGSHUIYAN TEA 梦水岩 68345341

阅读:74675 2023-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聂莲秀 委托代理人:福建潭启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5341号“MENGSHUIYAN TEA 梦水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25140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0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聂莲秀

  委托代理人:福建潭启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5341号“MENGSHUIYAN TEA 梦水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25140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0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TEA”仅用作商标后缀,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EA”可译为“茶”,使用在“可可饮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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