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8782号“港湾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3449号“1号港湾城及图”商标、第39693641号“港湾集市 HARBOUR FAIR”商标、第62087531号“港湾财富”商标、第11079753号“港湾广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投资运营的“港湾 1 号科创园”自 2017 年开园 5 年多以来,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获得了 10余项资质荣誉。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一、四并未实际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网址、珠海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园区内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859期、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融资租赁;不动产投资服务;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港湾1号”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港湾集市”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融资租赁;不动产投资服务;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