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93045号“精鲲乾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精鲲乾坤 67093045

阅读:157889 2023-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精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3045号“精鲲乾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717号“乾坤QIANK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上海精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3045号“精鲲乾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717号“乾坤QIANK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系列商标中的其中一枚,其申请注册完全出于实际经营需求的善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乾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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