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48185号“成拉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成拉裤 66548185

阅读:120351 2023-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邦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瑞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8185号“成拉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已注册有第36209799号“成拉裤”商标,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特定词组,具有极强的…

  申请人:佛山市邦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瑞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8185号“成拉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已注册有第36209799号“成拉裤”商标,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特定词组,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从未被消费者误认混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成拉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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