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辉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2415号“蒸百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由申请人原创,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蒸百笼”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备办宴席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