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迈(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7473号“创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2846号“创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完成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挡泥板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其在汽车两侧脚踏板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创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车轮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两侧脚踏板、汽车保险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