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一兴树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9478号“祺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精、生物化学催化剂、脱叶剂、增塑剂”商品上的初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1756号“瑞祺”商标、第15700562号“棋瑞”商标、第1305089号“瑞祺”商标、第45798710号“旗瑞”商标、第7892657号“旗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不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4256号“骐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3859号“祺瑞Q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糖精、生物化学催化剂、脱叶剂、增塑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皮革胶、固化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