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宇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8414“老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91996号“老友驿站”商标、第66430868号“孝当先 老友乐园及图”商标、第66276875号图形商标、的第51828230号“老友计划”商标、第11414922号“优酷 老友记”商标、第18296372号“老友阁”商标、第21493652号“真老友”商标、第13874776号“老友购”商标、第46867972号“老友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资料、招牌照片、所获荣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设计后的申请商标易显著认读文字“老友”与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显著认读文字“老友计划”、“老友记”、“老友阁”、“真老友”、“老友购”、“老友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