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BERT BOSCH POWER TOOLS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768号“JetBree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无含义字母组合,用于指定商品上,在整体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获准注册,充分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商标识别功能。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1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骆驼拼写法”详细介绍、部分已注册的含“Breeze”一词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7类电动气泵等商品、第11类通风用电动风扇商品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