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晨光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3717号“今天主食JINTIANZH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78690号“今天 TODAY”商标、第46537664号“今天小店”商标、第3865988号“今天广告 TODAY AD”商标、第30371285号“今天 TODAY”商标、第27871731号“今天”商标、第29640002号“今天 像梦想一样新鲜 TODAY”商标、第49958402号“今天便利店”商标、第752413号“今天”商标、第37158506号“李叔叔手工水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外观设计、代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农场经营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