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方联合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3256号“WESTERN UN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0460号“AP WINNER及图”商标、第47891502号“稳力科技WENLI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汇款公司,是美国财富五百强之一的子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打商标,在全世界包括中国范围内经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和指向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在中国及美国已经核准注册多件“WESTERN UNION”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相关情况的文章介绍及翻译、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杂志、网站报道、广告宣传情况、宣传册等宣传资料、类似案件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先已经在我国注册多件“WESTERN UNION”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WESTERN UNION”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名称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案中,“WESTERN UNIO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