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圣宇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30821号“折江圣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突出,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的“折江”音译为“浙江”,对应申请人所在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存在多个含有“折江”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产品标牌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折江”与“浙江”字形相近,但申请人所在地即在浙江,故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上通常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产地的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