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66461号“无忧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忧服务 69266461

阅读:90289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格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6461号“无忧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2668842号“无忧招聘 w…

  申请人:上海格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6461号“无忧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2668842号“无忧招聘 wyz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004号“无忧猎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9438号“无忧工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79405号“无忧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52870号“无忧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669207号“无忧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968931号“无忧厨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991787号“无忧安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911862号“无忧家教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078433号“无忧工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740701号“无忧播放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685581号“无忧校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919301号“无忧猎投 51lie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161766号“无忧理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3186783号“无忧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6816834号“无忧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相关报道、类似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无忧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无忧”,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研究;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气象预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材料测试;(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海图更新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起名服务;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材料测试;(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海图更新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起名服务;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无忧服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六的商标注册结果、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引证商标十三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9266461号“无忧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忧服务 692664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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