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维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1608号“格易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7633号“格易美GREE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仅在“芳香油扩香盘;制刷原料;牙签;化妆用具;拖把;饮水槽”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91997号“格易美GREE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仅在“制刷原料;牙签;化妆用具;拖把”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65979号“格易美GREE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仅在“制刷原料;牙签;化妆用具;拖把;饮水槽”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