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48807号“VICTORIA'S MOORE 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ICTORIA'S MOORE KA 64848807

阅读:73297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春林 国内接收人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凯天国际号楼楼鑫诚优品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64848807号“VICTORIA'S MOORE 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春林

  国内接收人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凯天国际号楼楼鑫诚优品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64848807号“VICTORIA'S MOORE 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在服装(特别是内衣)商品上树立了知名品牌形象,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3403195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相关介绍;

  2、年报节选及翻译;

  3、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公司财务副总裁、法律项目经理的声明及翻译;

  4、使用宣传材料;

  5、销售证据;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相关报道;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9、申请人商标信息;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店铺信息、商标出售信息等相关材料;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存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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