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宪文
委托代理人:四川普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308号“满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6203号“满姨牌 健康美味源自满姨 AUNT MOON及图”商标、第50831110号“好满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满姨”与引证商标二“好满姨”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