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北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5885号《关于第52932508号“TRA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50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18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33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一审诉讼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0912类似群“带有滤波器的同轴电缆”和0914类似群“避雷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被诉决定中关于驳回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决定已经生效。
二审判决作出后第1698201号“T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且公告,故引证商标三已经不能成为第52932508号“TR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鉴于申请商标在被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再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带有滤波器的同轴电缆;避雷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被诉决定中关于驳回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除“带有滤波器的同轴电缆;避雷器”商品外的“电磁线圈”等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公告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线圈”等复审商品与第34142308号“Trans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99177号(9类)“ByTr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98748号“Tran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25850号“Tran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247040号“TRAn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磁线圈”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磁线圈”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带有滤波器的同轴电缆”、“避雷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