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恩新动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371481号“ENN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110号、第59332929号、第59327074号、第419301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驳回。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核准注册的可能,不构成权利障碍。在先相同标识审查中并未援引引证商标四,故不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在先驳回通知书、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变压器、整流器、可变电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变压器、整流器、可变电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