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鑫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类的第65982600号“苏美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623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