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星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3303号“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 OCEANB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OCEANBASE 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是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基于自身企业字号“奥星贝斯”作为设计基础独创而成,与申请人一一对应,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享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由“OCEANBASE”和“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组合构成,“OCEANBASE”是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外形远远大于其他元素,并且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互对应,加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 OCEANBASE”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