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挚医共创(成都)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8880号“W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1875、202336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8754号商标、第48682008、65036355、667497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显著认读的外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虽然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