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文学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至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6012号“石记烤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665号商标、第9943879号商标、第26390977号商标、第65851864号商标、第65844683号商标、第65454499号商标、第62452410号商标、第25626586号商标、第430807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混淆。三、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八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4、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九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石记”,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九指定使用的餐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石记烤鱼”构成,其使用在“照明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