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9168号“Kakao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397662号“KAKAO TALK”商标、第61170638号“KAKAO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上述撤销、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