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47988号“西部碳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部碳谷 67247988

阅读:90255 2023-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固路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7988号“西部碳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寓意独特,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8531号“西部仙谷…

  申请人:北京中固路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7988号“西部碳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寓意独特,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8531号“西部仙谷 WESTERN CENTS VALLEY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3703号“西部农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38085号“西部氢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665987号“西部税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71696号“西部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40885号“西部美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86926号“西部食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所申请的第35类服务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有关报道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西部碳谷”,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将其作为在先引证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为文字“西部碳谷”,其中“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7247988号“西部碳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部碳谷 672479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0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